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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部门: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3-10  浏览次数: 10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Henan Province

协同中心 [2018] 003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主任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确保“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研究水平,指导、推动和评价中心的研究工作,根据《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是本中心的技术咨询与学术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平台主任及相关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或者熟悉和掌握环保领域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发展战略。委员由协同体单位推荐,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中心主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根据中心主任委员会的安排,完成各项日常性工作。

第四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环保领域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咨询和指导;

2. 审议中心的发展战略规划;

3. 审议中心各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计划和项目;

4. 审议中心开放课题基金指南;

5. 指导人才培养;

6. 其他须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4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临时事项。召开中心主任委员会会议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六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的方法,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中心主任委员会的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实施。中心主任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中心主任委员会各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八条 中心理事会负责中心主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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