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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发布部门: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3-10  浏览次数: 10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Henan Province

协同中心 [2018] 001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确定中心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中心各方优势力量协同攻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有效地整合和调动环保学科领域相关的教学与科研优势力量,切实服务于国家和中原经济区生态环保战略需求,由郑州轻工业学院牵头,联合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许昌学院、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河南省教育厅备案批准,共同建设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  中心的性质

中心是汇聚环保领域优势力量,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展交叉性研究和高级人才培养的研究机构。中心根据发展规划(2018-2021年)从事环保领域的系统性创新工作。

第四条 中心的名称

中文名称: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英文名称: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of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and Ecological RestorationHenan Province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五条 中心的宗旨

按照“河南急需、国内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总体要求,以国家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建设“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协同创新中心”,进一步汇聚人才、科研平台等核心要素,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土壤生态环境安全与修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等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为我省全面实施“蓝天、碧水、乡村清洁”和“美丽河南”等环境保护重大工程,为河南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第六条 中心的任务

(一)理论创新

研究和阐明环境污染因子在环境介质(水、气、固、土壤)和生态系统中的吸附、富集、迁移和转化机理,创新环境污染物质的分析检测方法和环境风险评价理论,完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理论体系,有效提高受污环境体系的修复率和资源利用率,恢复受污环境生态系统,构建区域污染防控体系,引领特色学科方向发展。

(二)技术创新

依托中心创新平台,在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领域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重点开展有机固废资源化与景观水体生态修复、纳米复合材料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业污染综合治理与资源化等方面研究,取得一批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

(三)服务创新

创新协同机制体制,强化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方面的科研技术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环境检测公共服务中心,集成开放式环境污染检测系统、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咨询、环保功能材料研发与应用、环保装备开发与应用、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实现创新成果的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心的组织机构

中心作为依托郑州轻工业学院管理、相对独立、自主运行的“非法人制”实体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有自主权。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采用“理事会→中心主任→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的四级组织管理体制。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组成

中心理事会由牵头高校郑州轻工业学院和协同单位代表组成,其中:理事长1 名,由郑州轻工业学院领导担任;副理事长2 名,由郑州轻工业学院和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担任;理事6 名,由郑州轻工业学院和主要协同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

中心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 次以上,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完善中心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聘任和考核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九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

(一)中心主任委员会的组成

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平台主任和中心办公室主任组成。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施协同创新中心确定的发展规划,负责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中心副主任和专兼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聘任、考核与奖惩;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筹措、使用与管理;负责向中心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中心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中心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4 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心的目标任务、机制创新、人员聘任、考核办法、业绩奖励和日常运行等事宜。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由理事会聘任。中心设立中心办公室、技术发展部、条件保障部,在各协同单位设立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人员聘任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 规划中心及各协同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及建设规模、支撑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

3. 组织公开招聘和任免平台主任;

4. 提出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5. 依据《章程》制定中心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平台:是中心从事科研与人才培养的基本构成单位。

(一)围绕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的重大需求,中心设立3个协同创新平台,包括:

1. 有机固废资源化与景观水体生态修复创新平台

2. 纳米复合材料与环境污染治理创新平台

3. 工业污染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创新平台

(二)平台主任

各协同创新平台设主任1人,由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专家担任。平台主任执行中心主任委员会的任务,由中心主任聘任,任期4年。其职责是:

1. 根据中心发展战略组织研究、制定并落实本协同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 负责本协同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3. 组织本协同创新平台的联盟高校及相关骨干企业联合申请重大科技课题任务,开展协同攻关;

4. 承担与本协同创新平台相关的重大科研任务攻关、科研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任务;

5. 协同创新平台主任每年向中心主任提交工作报告,中心在其聘期中期和结束前对其进行整体评估和考核,并依据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更换人选。

第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

中心办公室设专职主任1人,工作人员2人。

1. 中心办公室为中心主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联络机构,服务于中心理事会、中心主任委员会和平台主任;

2. 中心办公室聘任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行政事务,依托协同体高校和环保骨干企业为中心提供服务支撑;负责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与科研团队聘任、考核与评估等。

3. 中心办公室管理中心的公共的科研资源与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中心的资源与信息的集成与共享,为中心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支撑。

第十三条 条件保障部:主要负责中心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人才资源的统筹协调;制定中心人才培养规划与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中心聘任人员的条件与标准,并对跨单位人员互聘与人才流动实行动态管理;负责拔尖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部:下属环境保护科研支撑与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中心各平台的技术创新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中心创新成果管理等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取得的创新技术与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章 中心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一)人员聘任

第十五条 中心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所有人员与中心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聘期结束前3个月进行评审,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聘任过程中坚持统筹设岗、分批招聘、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鼓励中心各协同单位间跨单位聘任。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的聘任

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由中心理事会提名,经公示后,由中心理事会正式聘任。

第十七条 平台主任的聘任

中心主任委员会发布招聘公告,由各协同单位内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专家应聘,由中心主任提名,经公示后,由中心主任委员正式聘任。

第十八条 平台各创新团队负责人的聘任

中心公开选拔协同创新平台各研究方向创新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应聘者须是本研究方向内有造诣的杰出人才,经个人申请、平台组织评审,平台主任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聘为平台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十九条 平台创新团队的遴选

中心建立严格的团队遴选制度,进入协同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必须定向于中心的总体目标以及平台的重大发展方向,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影响力,具有满足“河南急需,国内一流”的研究水平的潜质。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采取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四年为一个聘期。团队负责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聘期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团队内部的聘任标准和考核条件由团队负责人自行决定。团队负责人提出拟聘申请后,由平台主任审批,并上报中心主任核准。

第二十一条 平台各创新团队负责人提前解聘与辞职、团队的退出:团队负责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者,经中心主任委员会审议后通知本人,并报团队负责人所在依托高校或骨干企业备案;与团队负责人绑定的团队研究人员与辅助人员按同样程序解聘;聘期结束前团队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平台主任,并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与团队负责人绑定的研究人员与辅助人员按同样程序与中心脱离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主任委员会任命;中心与平台的行政服务人员、技术支撑人员由中心与平台根据需要择优聘用,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

(二)中心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心对岗位聘任人员,采取岗位工作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的形式,既在聘期充分保证人员待遇和条件,又避免人事调动引发的人才纠纷;牵头单位负责核定和审批中心在编人员编制,对中心进人指标单列,所有进入中心的专业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律纳入中心编制,中心负责聘任、考核管理、业绩奖励等;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兼职与双聘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应按规定与中心、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并在中心(平台)依托单位人事部门备案。所聘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中心的定期考评。平台主任、团队负责人与中心签订目标任务协议书,并在中心(平台)依托牵头单位科技部门备案,作为对创新平台、团队的学术考核、评估的目标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续聘的可回原单位、原岗位或相应技术岗位工作。个人申请或因学术道德等问题,可随时解聘。

第二十六条 协同创新平台聘任的团队负责人为外籍或人事关系不在国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时可依托单位引进或聘用。一般先由依托单位按海外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再聘任为平台研究方向的团队负责人。聘期结束后不续聘的,可回依托单位相应岗位工作。

第五章 中心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中心组织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中心聘任的人员仍享受原单位提供的既有工资、岗位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中心按照被聘用者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中心聘任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具体数额由中心决定,并通过合同明确。

第二十九条 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临时聘用的研究生提供生活补贴,为优秀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

第三十条 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聘任的项目合同制人员提供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 中心的评估、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评估的内容和依据

1. 学术评估:中心主任委员会依据《中心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对中心整体的学术影响、协同创新平台学术水平、创新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

2. 科技产出评估:中心主任委员会依据《中心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对中心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在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估。

3. 人才培养评估:中心主任委员会依据《中心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对中心协同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研究生培养、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

4. 学科发展评估:中心主任委员会依据《中心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对中心协同创新平台在学科建设、学科影响力、学科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协同创新平台主任每年向中心主任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协同创新平台对各创新团队负责人的聘期考评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评估,分别在团队负责人聘期年度前1个月和4年聘期结束前3个月进行。团队负责人应向协同创新平台提交聘期工作报告,平台主任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中心主任。凡是科研水平不能保持本研究领域国内领先水平者,给予1年缓冲期(经费支持逐步缩减),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水平则不再担任创新团队负责人,也不再享受创新团队负责人的任何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中心设立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奖励基金,对聘任期内取得重大成果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和细则由中心主任委员会制定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心管理委员会以审核年度报告的形式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中心于每年1215日前将本年度的《中心工作年报》报送中心管理委员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

第七章 中心的经费、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经费主要来源于河南省财政厅对中心的2011专项资助及协同体高校与企业自筹经费的支持,以及各协同创新平台申报获得的相关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十七条 中心的财务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据《章程》制定中心《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心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心提交河南省财政厅的预算和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各类经费。

第三十八条中心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各依托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所有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利用中心资源与资产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业绩,包括获奖成果、技术鉴定、著作论文、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专利等,必须按聘任合同约定,署名单位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体单位”的岗位任务。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条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心理事会。经理事会的全体委员同意,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正。

本《章程》经中心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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