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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5-11-20  浏览次数: 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针对中心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实验室日常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全体教师及同学必须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诚实守信,保持实验室卫生和整洁,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则,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 

 

第二章 仪器使用

第三条 必须遵守相关仪器的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仪器责任人管理,不得私自将仪器借给中心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均由中心指定的仪器责任人负责管理(仪器责任人见附表)。负责仪器的人员必须清楚所负责仪器的操作规程,定期清洗和维护仪器,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并联系厂商维修。

第五条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电、火源。实验检测结束后及停水、停电时必须及时关闭水源和电源。实验人员必须熟知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六条 中心实验室离心机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配平,用后用布擦拭干净,防止各种不同的样品对转子造成损坏。一旦发现使用不当,仪器责任人有权制止实验。 

第七条 天平使用必须保证清洁,用完及时清理干净,不准随意摆放药品。取药品时要保证药匙清洁,以防药品污染,珍惜药品杜绝浪费。 

第八条 重要仪器使用必须登记,由仪器责任人负责操作,一旦发现损坏应及时上报中心。

第九条 若中心实验室以外人员使用仪器,必须通知仪器管理员并填写本中心实验室仪器使用申请表,经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必须细心保管与维护中心仪器,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实验室规定赔偿。

 

第三章 药品及耗材管理

第十一条 先使用已开封药品。拿取药品时,记住拿取位置,称取完立即归位。发现某药品已用完或缺失,需通知管理员,以便订购。 

第十二条 为安全起见,化学药品一律不准外借,有正当需要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强酸、强碱、挥发性药品必须放在通风厨中操作。 

第十四条 中心药品订购必须上报中心实验室主任,经中心同意后由中心统一订购。教师个人科研项目所需药品由个人项目经费负责支出。 

第十五条 务必保证台面的整洁,锥形瓶、废液缸、离心管等实验耗材放在指定橱子里,不得在试验台上随意摆放。做完实验后个人必须收拾干净台面。  

第十六条 中心购置有一套公用移液枪,借用需先登记后使用,且用后放回指定位置。移液器使用必须规范,若有液体进入移液器内,必须及时擦拭干净,请大家自觉爱护使用,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冰箱、冰柜、培养箱及展示柜施行划区管理。在公共位置存放药品、试剂和菌种等物品时,必须分门别类放置到相应位置,注明物品名称、存放者姓名、日期等信息,摆放整齐。各使用人保证物品放置整洁,不要将试验用品长期在冰箱里放置,相关负责人要定期清理冰箱。

第十八条 个人的柜子里严禁私自藏置公共用品,一经发现,相关责任人有权没收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章 值日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责任人进行值日,主要监督检查日常卫生情况,并核查实验记录,如有异常及时上报中心。  

第二十条 值日内容包括检查实验室台面、维持实验室仪器清洁、关闭没人使用的电脑、移液枪调回最大量程、倒垃圾并更换垃圾袋、扫地、拖地、洗涤物品归原位等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做完实验后应及时清洗实验室器皿,不要在水池旁边长期放置。 

 

第五章 公共电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不得挪移、拆卸中心实验室公用/专属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操作时有意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不得利用公用/专属计算机玩游戏,不得观看与教学、科研无关内容或从事非法活动。不准在中心实验室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乱扔废物,或进行其它有害、污损电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系统时,须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安装。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测试有可能造成机器系统损坏的软件,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不得恶意传播病毒或使用黑客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发现故障要及时向管理人员申请维修,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脑使用完毕需关闭插排电源。下载的文件不准堆到桌面上,如必须保存,需放到E盘或F盘自己的文件夹里。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实验室施行登记制度,每位进入实验室的同学首先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仪器使用记录,中心管理员每月将使用记录上报中心并由中心实验室主任进行核对。 

第二十八条 中心仪器设备由于正常损耗需要购买耗材的,应由仪器责任人首先上报中心实验室主任,经上级领导准许后由中心统一购买。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研究人员对研究情况及结果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第三十条 本科生做实验必须由导师或研究生带领,中心贵重仪器不得让本科生亲自操作,如有人为损坏,由指导教师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实验室钥匙由中心统一管理,未经中心同意不得私自配制和转借。 

第三十二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暂时取消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资格,需本人书面保证并经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20151120